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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館內產男嬰害溺死馬桶 生母被判刑
2018.5.9
文章来源:http://www.cna.com.tw/news/asoc/201805090200-1.aspx

(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9日電)劉姓女子去年入住台中一家旅館,在浴室產下一名男嬰後退房,清潔人員在馬桶內發現男嬰遺體報案,劉女到案否認生產,提出罹患思覺失調症證明,今天被台中地院判處3個月徒刑,可上訴。

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今天發布新聞資料指出,39歲劉姓女子未婚,民國106年4月25日晚間入住台中市中區光復路一家旅館,隔日凌晨在客房內馬桶產下一名男嬰,逕自讓男嬰經產道浸泡在馬桶中窒息死亡。

劉女在26日下午4時多離開旅館,經清潔人員進入客房內打掃,發現床單及浴室地板沾有血跡,且馬桶內浸泡男嬰屍體,業者調閱監視器後向台中第一警分局報案。

劉女到案時僅坦承入住旅館,否認自己是生母與殺嬰犯行。她辯稱當天是脹氣、肚子圓圓的,可能是吃太飽,當時月經都有來,不可能生小孩,她只有在旅館上廁所,沒有生產。

檢警通知婦產科醫師前往現場勘查,確認馬桶內的是36週以上男嬰;另經刑事局將劉女與男嬰的染色體基因比對,均符合親子遺傳法則,不排除劉女為男嬰親生母親。

男嬰遺體經法醫解剖鑑定,出生後為活產,確認男嬰因口鼻浸泡在馬桶中,造成窒息死亡。檢警勘查現場,發現廁所內有沾染血跡的內褲與長褲,顯見劉女生產後更換衣物、保持身體乾淨,但對產出的男嬰沒有任何處置,主觀認定故意殺害男嬰。

劉女到庭應訊時提出思覺失調症傷病證明,且6年前離家後未接受相關治療,對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減低,但法官審酌生命無價,即使是嬰兒的父母也不能剝奪生命,依母殺嬰兒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,可易科罰金,全案還可上訴。(編輯:吳佳穎/陳清芳)1070509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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